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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执370号之三

申请人苏继业与被执行人张海刚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刚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370号之三被执行人张海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执370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刚在中国银行25072282003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