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370号之三被执行人张海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执370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刚在中国银行25072282003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