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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2867号

邹汉中与湖北天成麻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邹汉中,湖北天成麻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867号

原告:邹汉中,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湖北天成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胡振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邹汉中与被告湖北天成麻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邹汉中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邹汉中负担。

审判员  唐亚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