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486号
原告:郎永久,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贵州省瓮安县人。
被告:雷自成,男,26岁,汉族,居民。湖北省竹溪县人。
原告郎永久与被告雷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郎永久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永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郎永久
审判员 谌德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瑞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