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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民初486号

郎永久与雷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郎永久,雷自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486号

原告:郎永久,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贵州省瓮安县人。

被告:雷自成,男,26岁,汉族,居民。湖北省竹溪县人。

原告郎永久与被告雷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郎永久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永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郎永久

审判员  谌德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瑞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