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杨杨,男,1994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人李杨杨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4月2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本案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7月5日、7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坤,男,1988年9月30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人张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分别于2017年3月3日、7月5日、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陆明甫,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代明,男,1990年3月9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因本案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7月5日、7月14日被取保候审。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杨杨、张坤、代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成,被告人李杨杨、张坤、代明,辩护人陆明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杨杨、张坤、代明在泰州市青年南路卓越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该网吧网管朱某发生纠纷,遂对朱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朱某鼻骨两侧壁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被告人张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打电话规劝被告人李杨杨、代明投案,被告人李杨杨、代明在张坤的规劝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朱某的谅解。以上事实,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承诺书、谅解书,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陈某、卢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杨杨、张坤、代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规劝同案犯向公安机关投案,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杨杨、代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杨杨、张坤曾受过刑事处罚,又故意实施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受其参加社区矫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杨杨、张坤、代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控、辩双方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杨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代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宝春
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
人民陪审员 栾美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泽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