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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322号

陆长安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长安,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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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陆长安,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陆长安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宏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