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392号
原告:吕树久,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松原市宁江区,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立军,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前郭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前郭支公司,住所:前郭县乌兰大街151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燕,总经理。
被告: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天平金融大厦13层。本院在审理吕树久与张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前郭支公司、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树久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树久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树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收取194元,由吕树久承担,剩余194元本院退还吕树久。
审判员 赵志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继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