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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001号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青岛直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青岛直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晓,局长。被执行人青岛直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武智高。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直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鲁0211行审152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案款人民币35004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2017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行审15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庆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