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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080号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伟,刘蕾蕾,王红梅,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080号

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长伟,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蕾蕾,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长伟刘蕾蕾王红梅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贷款全部还清,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焦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凯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