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奎,1944年1月9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89543-2,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22号。
法定代表人:段炼,该公司总经理。张德奎诉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德奎支付货款12174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70元由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处罚预告书。本院2017年3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3月3日、2017年6月26日和2017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2017年3月3日和2017年6月27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银行、车辆、不动产和国土)。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公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信息,得知被执行人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段炼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十里村赵后组0号。2017年8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十里村赵后组进行调查,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炼并不在,据星甸镇十里社区主任称段炼很久没有出现了。2017年8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张德奎进行谈话,他表示目前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孙 捷
审 判 员 苏 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王闻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