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278号申请执行人王青玉,女。被申请执行人郑好,男。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7393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郑好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所提供的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