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219号之一被执行人林敏敏,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林敏敏罚金纠纷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敏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刑庭将本案移送立案庭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多次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芳
审 判 员 黄晓慧
代理
审判员 田陈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阿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