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446号原告郑春龙,男,现住松原宁江区临江街花园小区,被告潘振平,男,现住扶余市三井子镇头井子村,身份证号222303196505067258。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龙诉被告潘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龙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