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4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生,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根,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原审
第三人:马鞍山兴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红旗北路。
法定代表人:范高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健因与被上诉人陈良根、原审第三人马鞍山兴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健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健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王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伟峰
审判员 王瑞煊
审判员 张殿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