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475号原告刁淑兰,女,43岁,1974年1月12日,地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刁会锋,男,地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刁淑兰诉刁会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刁淑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明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长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