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691号
申请人:泰安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金牛山路南首)。
被
申请人:马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
申请人:石某某,女,1981年4月2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
申请人:刘某某,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
申请人:左某某,女,1989年1月7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兖州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京森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霍成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