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667号
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
法定代表人:曲殿林,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洪涛,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
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郭金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