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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617号

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与陈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617号

原告: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安泰三路1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1079705G。

法定代表人:王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晓峰,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

被告:陈强,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 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琬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