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617号
原告: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安泰三路1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1079705G。
法定代表人:王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晓峰,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
被告:陈强,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无锡市香林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 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琬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