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474号
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
负责人:周明辉,行长。
被告:姜夕武,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张吉玲,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沈平德,男,1971年8月30号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刘玉强,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刘明,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袁晓东,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黄忠泽,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王增斌,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唐明,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与被告姜夕武、张吉玲、沈平德、刘玉强、刘明、袁晓东、黄忠泽、王增斌、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海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