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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474号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与姜夕武、张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姜夕武,张吉玲,沈平德,刘玉强,刘明,袁晓东,黄忠泽,王增斌,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474号

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

负责人:周明辉,行长。

被告:姜夕武,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张吉玲,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沈平德,男,1971年8月30号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刘玉强,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刘明,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袁晓东,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黄忠泽,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王增斌,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唐明,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与被告姜夕武、张吉玲、沈平德、刘玉强、刘明、袁晓东、黄忠泽、王增斌、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海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