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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072号之一

郭近花与吴永刚、肥乡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近花,吴永刚,肥乡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馨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072号之一

原告:郭近花,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吴永刚,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肥乡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法定代表人:王丽元,经理。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馨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法定代表人:王改云,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经理。

原告郭近花诉被告吴永刚、肥乡县乾丰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馨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郭近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冀D×××××冀D7K**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冀D×××××冀D7K**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爱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孙龙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