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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898号

王淑兰、苑维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兰,苑维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898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苑维薇,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石洪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砀

审判员 李国艳

审判员 李景长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