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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121号

张桂芹、赵成民、赵成军与高兴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桂芹,赵成民,赵成军,高兴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121号

原告:张桂芹,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赵成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赵成军,现住吉林省榆树市。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江,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高兴权,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高升,系该公司经理。张桂芹、赵成民、赵成军与高兴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王桂杰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芹、赵成民、赵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桂芹、赵成民、赵成军负担。

审判员  李亲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