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1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装饰涂料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庄南路。法定代表人汪连柱,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巨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423-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装饰涂料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巨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7日作出的(2005)津高民二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津高民二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宝生
审判员 刘津生
审判员 周金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