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国华,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苏凤生,男,汉族,1961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苏世兴,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许元英,女,汉族,1961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余红媛,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范国华与被执行人苏凤生、苏世兴、许元英、余红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国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庆东
审 判 员 黄庆勇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俞 鹏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