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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441号之一

范国华、苏凤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国华,苏凤生,苏世兴,许元英,余红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国华,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苏凤生,男,汉族,1961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苏世兴,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许元英,女,汉族,1961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余红媛,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范国华与被执行人苏凤生、苏世兴、许元英、余红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国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庆东

审 判 员 黄庆勇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俞 鹏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