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52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光鲁,男,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光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光鲁所有的位于潍城区状元城9号楼22号房产一套、位于潍城区福寿西街2588号福安家园58号楼2-502号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光鲁所有的位于潍城区状元城9号楼22号房产一套、位于潍城区福寿西街2588号福安家园58号楼2-502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芃
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
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吕洁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