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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500号

金跃飞与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量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跃飞,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量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500号

原告:金跃飞,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告: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量队,住所地沅江市白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建波。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原告金跃飞与被告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量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金跃飞曾于2017年2月20日就该案纠纷向本院起诉立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了(2017)湘098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就本案诉求的误工损失作出了依法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金跃飞向本院提起的本次起诉实属重复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跃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