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254号
原告:王国发,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懿,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振通,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王国发与被告徐振通追偿劳务报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国发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国发承担。
审判员 曹庆根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