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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254号

王国发与徐振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国发,徐振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254号

原告:王国发,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懿,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振通,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王国发与被告徐振通追偿劳务报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国发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国发承担。

审判员  曹庆根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