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903号之三
申请人:本院民四庭。
被执行人:何小水,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民四庭移送执行何小水借款合同一案的诉讼费,本院(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小水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小水名下价值15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