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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903号之三

本院民四庭、何小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本院民四庭,何小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903号之三

申请人:本院民四庭。

被执行人:何小水,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民四庭移送执行何小水借款合同一案的诉讼费,本院(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小水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小水名下价值15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