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509号原告徐瑾。委托代理人杜飘,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相毅,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晶。被告丁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瑾与被告熊晶、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瑾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瑾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徐瑾负担。
审判员 黄开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