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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509号

徐瑾与熊晶、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瑾,熊晶,丁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509号原告徐瑾。委托代理人杜飘,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相毅,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晶。被告丁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瑾与被告熊晶、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瑾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瑾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徐瑾负担。

审判员  黄开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