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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645号

禄迎辉与西安蓝天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禄迎辉,西安蓝天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禄迎辉,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蓝天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门永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禄迎辉申请执行西安蓝天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蓝天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禄迎辉支付工资4997元、经济补偿金19996元,合计2499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74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禄迎辉等十四人申请执行西安蓝天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四案,合计款项386471.3元,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

二、被执行人西安蓝天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底向每位申请执行人至少履行申请标的额的65%,剩余的35%于2018年3月底前履行完毕;

三、上述十四案执行费合计4394元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底前履行完毕;

四、就该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另,本院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并对查封的房产及土地进行评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陕0114执6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