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339号原告郭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筱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锐诉被告刘筱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118000元的财产,并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编码:SZ2017××××,保单号:299749904132017000××××)予以担保,担保金额118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筱竹名下的价值11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翔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