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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5339号

郭锐与刘筱竹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锐,刘筱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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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339号原告郭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筱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锐诉被告刘筱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118000元的财产,并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编码:SZ2017××××,保单号:299749904132017000××××)予以担保,担保金额118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筱竹名下的价值11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翔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