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866号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甄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铁良,该公司营销部部长。
被告:德吉德玛,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吉德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玉 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娜菏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