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32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该公司清欠办职工。
被告:杨书兰,女,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诉被告杨书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少辉二0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