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340号
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乃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腾。
被告:张涛,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晨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傅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