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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340号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340号

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乃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腾。

被告:张涛,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晨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傅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