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783号
原告:宣守保,男,汉族,1970年5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宣善德、卫兵,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声法,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宣守保诉兰声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守保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守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宣守保负担。��判员曾凡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