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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2783号

宣守保与兰声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守保,兰声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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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783号

原告:宣守保,男,汉族,1970年5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宣善德、卫兵,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声法,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宣守保诉兰声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守保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守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宣守保负担。��判员曾凡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