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刘胜果
被执行人:高文君刘胜果和高文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1402民初3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3834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