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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271号

刘胜果、高文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胜果,高文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刘胜果

被执行人:高文君刘胜果和高文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1402民初3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3834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