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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013号

原告崔雄伟诉被告郑现波、张琦、刘爱萍、张万财、张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雄伟,郑现波,张琦,刘爱萍,张万财,张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013号原告崔雄伟,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郑现波,男,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山东省单县蔡堂镇因庄行政村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琦(又名张琪),女,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爱萍,女,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万财,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张愉(又名张瑜),女,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崔雄伟诉被告郑现波、张琦、刘爱萍、张万财、张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张万财的地址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张万财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雄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妮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