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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905号

汤承玲与陈明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承玲,陈明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905号

原告:汤承玲,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陈明如,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汤承玲与被告陈明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汤承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承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承玲撤诉。

审判员  王玉芹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鼐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