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905号
原告:汤承玲,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陈明如,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汤承玲与被告陈明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汤承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承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承玲撤诉。
审判员 王玉芹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鼐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