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280号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合,任公司经理。
被告:赵非生,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非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来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