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129号
原告:张知友,男,生于1974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华(系原告表弟),男,生于1975年10月9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志琼(系原告妻子),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30日,住峨眉山市。
被告:峨眉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任学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屹,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费超,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知友诉被告峨眉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知友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知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知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55元(原告已申请缓缴),由原告张知友负担。
审判员 郑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