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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974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利军、杭霞、薛埃虎、薛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利军,杭霞,薛埃虎,薛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974号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利军,男。

被告:杭霞,女。

被告:薛埃虎,男。

被告:薛广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军、杭霞、薛埃虎、薛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起诉至本院,后因上述被告下落不明,故于2017年8月1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利军、杭霞、薛埃虎、薛广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乔广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