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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145号

米其芝与襄阳顺民义保洁有限公司、襄阳碧洁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米其芝,襄阳顺民义保洁有限公司,襄阳碧洁保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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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145号

原告:米其芝,女,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妤、田玲,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顺民义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民义保洁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二汽开发区孙庄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赵明学,任顺民义保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明,系顺民义保洁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碧洁保洁有限��司(以下简称碧洁保洁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希望路28号。

原告米其芝与被告顺民义保洁公司、被告碧洁保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米其芝于后期治疗过程中死亡。另查明,原告米其芝的法定继承人为丈夫田永清、长女田志连、次女田志宏。2017年8月16日,田永清、田志连、田志宏向本院提交终结诉讼申请书,表明自愿放弃本案诉讼权利,申请终结本次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永清、田志连、田志宏作为原告米其芝的继承人,自愿放弃本案诉讼权利,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米其芝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