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吴胜,男,195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清泉村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静涛。
被执行人: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候家坪工业园区3号道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静涛。
被执行人:刘静涛,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唐德华,女,195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肖坤华,男,195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唐德斌,女,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吴胜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静涛、唐德华、肖坤华、唐德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75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静涛、唐德华、肖坤华、唐德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静涛、唐德华、肖坤华、唐德斌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2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钟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
人民陪审员 付 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