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858号
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珍珠北路288号美丽新城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火琴,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红,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白庚,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白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殿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蔚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