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宏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意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鄂,系黄石市宏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公司职工,系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宏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宏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宏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依据(2017)鄂0204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俊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