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222号
原告:宜黄县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六里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063479282W。
法定代表人:叶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中俊、帅寒露,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卫,男,汉族,1983年3月22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现羁押于抚州市崇仁县看守所。
被告:洪端英,女,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黄县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卫、洪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黄县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黄县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黄县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6元,依法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宜黄县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峰
人民陪审员 李庆明
人民陪审员 XX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龚谷婵
书 记 员 邹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