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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625号

刘玉清、朱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清,朱龙,南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2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清,女,汉族,1953年2月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朱龙,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南文娟,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玉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龙、南文娟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71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