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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347号

原告李道芳与被告旬阳县蜀河供销社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李道芳,旬阳县蜀河供销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347号原告李道芳,女,汉族,1972年05月07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树金,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化旬,陕西藤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旬阳县蜀河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马长亭,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时朝,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或反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芳与被告旬阳县蜀河供销社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芳一案情复杂准备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道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李道芳负担。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和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