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277号
原告: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达晶工业园区七号厂房第五间店。注册号:350581600323591。经营者:林海瑞,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张宝福,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与被告张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551.96元,减半收取计775.98元,由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邱于义
人民陪审员 侯国林
人民陪审员 许自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颜永春速 录 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