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194号
原告:王友营,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徐继(吉)轩,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原告王友营与被告徐继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友营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友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