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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4194号

王友营与徐继(吉)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友营,徐继(吉)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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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194号

原告:王友营,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徐继(吉)轩,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原告王友营与被告徐继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友营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友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