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卢卫清,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黄贡文,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卢卫清与被执行人黄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
一、由被执行人黄贡文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卢卫清借款本金人民币22700元;
二、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黄贡文负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贡文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卫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卢卫清与被执行人黄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平良
审 判 员 严楚军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段绪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